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| ||||||||||
序号 |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案件名称 |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|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| 法定代表人姓名 | 主要违法事实 |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|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|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| 备注 |
1 | 桂药监生稽罚〔2025〕10号 | 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劣药藿香正气水案 | 广西葛洪堂药业有限公司 | 91450721759794555U | 陈治伟 | ?? 当事人委托****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水(批号:23060701、23060702)经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,【检查】项下“装量”均不符合规定,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,为劣药。当事人生产劣药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。生产的2批藿香正气水(批号:23060701、23060702)合计16970盒,货值总金额为93674.40元。当事人销售了16920盒,销售金额合计93398.40元,召回了14971盒,召回药品货值金额为82639.92元,故当事人实际销售2批次藿香正气水的销售数量为1949盒,实际销售金额(违法所得)为10758.48元。 | ???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,并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给予以下行政处罚: ?? 1.没收藿香正气水(批号:23060701)7235盒零1支、藿香正气水(批号:23060702)7738盒零6支; ?? 2.没收违法所得10758.48元(壹万零柒佰伍拾捌圆肆角捌分); ?? 3.并处违法生产劣药货值金额(货值金额93674.40元,不足十万的,按十万元计算)2倍的罚款,即200000.00元(贰拾万圆)。 以上罚没款合计:210758.48元(贰拾壹万零柒佰伍拾捌圆肆角捌分)。 |
主动履行 2025年6月20日 |
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5年6月20日 | |
相关附件:桂药监生稽罚〔2025〕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.pdf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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